一、公章和印信必须严格管理,指定政治上可靠的专人负责监印和保管,确保印信安全。
二、印章管理人员必须与印章同步出现。管理人员一经离开、印章即入匣落锁。
三、印章管理人员非经领导批准,一般不得临时委托他人代管印章。
四、任何领导干部或工作人员不得私自动用公章,非经特别许可,不得将公章带出办公室。
五、不得在空白介绍信(除院领导批准特殊个别情况外)、表格和白纸上加盖公章和领导干部工作名章。
六、党组织印章使用范围,一般限于盖在以党组织名义发出的文件、信件或证件上,不得在文件、信件的封皮上加盖,不得代业务用章在各种票据上加盖。
七、各系行政组织的公章只限于内部联系使用,一般不能对外。
八、为确保公章的安全使用,用印时需经主管领导批准签字后,才能盖章。印章管理人员需及时填写好用章登记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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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4年9月10日